委托代理:
委托代理的特征:
(1)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;
(2)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;
(3)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;
(4)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。
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: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:
(1)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行为,不必征得代理人的承诺;
(2)非要式行为;
(3)授权行为独立于委托合同(双方行为);
(4)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为授权委托书,又称代理证书。委托代理权产生与委托合同并无直接关系,但另一方面,委托合同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。
委托代理六大连带责任:
(1)授权不明时,本人与代理人(补充性连带,先由本人承担
(2)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;
(3)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;
(4)代理人与本人;
(5)转授权不明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;
(6)共同代理人之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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